就在美光在台湾提起的刑事告诉大获全胜(联电三位员工被判4年半至6年半重刑,联电被重罚1亿台币)的有利情况下,以及智慧财产与商业法院如火如荼进行全程不公开的第二审诉讼程序之际,双方发布新闻稿宣布达成全球和解协议,将各自撤回告诉,「联电将向美光一次支付金额保密之和解金,双方并将共创商业合作机会。」

值得注意的是美光新闻稿,其声称「联电在提供其客户高品质产品与服务的同时,始终致力改善与完善其对营业秘密保护的政策与程序」,可以说极为肯定联电营业秘密保护的做法,一点也不像花费数以亿计费用兴讼的控诉者,甚至是平反联电去年对美国司法部和解时的认罪(「知悉营业秘密被偷窃或未经授权而占用、转换,仍接受、购买或持有该秘密」),其实是冤枉的。

本案演变至今,对各界可以有许多启发,值得探讨。

首先是营业秘密法去年才增加的第13-5条允许未经认许的外国法人,就本法规定事项得为告诉、自诉或提起民事诉讼,但是却未考虑未经认许的外国法人滥用我国有限司法资源的问题。本案由调查局侦查,歷经台中地检署起诉,台中地方法院二年多审理,现在二审密集审理上诉中,结果双方却一夕之间和解,还将共创商业合作机会,使得公权力的介入流为当事人间商业争执的手段,苦干实干的公务人员不知为何而战。

事后看来,台中地检署检察官与法院在本案难道不是过度轻信一方当事人的主张而随之起舞?各级政治人物就本案的的发言不就是各种捕风追影、唯恐两岸不断线的操作?法务部与司法院又岂有善尽监督之责?

美国司法部当初配合美光激情演出(司法部长大阵仗率领联邦调查局长、二位助理部长召开记者会公布此案),还来台要求我方司法互助,固然只是中美对峙下的刻意演出。现在看来,我们如果是成了美方的马前卒而不自知,那就应痛下决心检讨如何以追来者,但是如果我们是甘为美方的马前卒,以国民利益为刍狗,那就应当究责科责。

展望后续,就法律适用而言,双方和解并肯定联电营业秘密保护的做法,显示联电对于营业秘密法第13-1条规定的一般营业秘密罪的发生,已尽力防止,法院对联电罚金罚就失其依据。其次,营业秘密法第13-2条的经济间谍罪是以「意图在外国、大陆地区、香港或澳门使用」犯第13-1条的一般营业秘密罪为基础,美光既然与联电和解,撤回第13-1条的告诉,为其打工的员工自然没有犯第13-1条罪的可能,检察官再援引第13-2条的经济间谍罪对员工穷追猛打的必要性与正当性也完全不存在。因此,智慧财产与商业法院应立即停止审理本案、判决联电及其三名员工无罪,还其公道,并为因轻信或过度配合外国告诉人而一再受损的司法形象停损。

而臺中地方法院应将撤销13项秘密保持命令刑事裁定,公布争议的106年度智诉字第11号判决全文,不可再遮遮掩掩,以供社会各界公评。尔后各级法院乃至司法院应尽可能维持法治常轨,公开审判,并公布判决,不要轻易容许原告或检察官假借营业秘密装神弄鬼。

最后应该检讨营业秘密法的合理化,例如第13-2条的经济间谍罪採取公诉罪恐有过当,因为如果是侵害当事人的私有财产权,维持告诉乃论即可。如果真的侵害国家核心竞争力,则应该效法南韩制定指定并防止国家重大科技不当外流的立法,不可再混淆私权利与国家安全利益保护的界线。至于执政党立法委员倡议加重对经济间谍处罚、由高检所侦办经济间谍罪的主张,更是应该就此打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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