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会昨三读修正《教保服务人员条例》及《幼儿教育及照顾法》,新增教保人员不当管教幼儿者最高处60万元罚锾,同时规范教保服务机构人员若曾有性骚扰、体罚、霸凌幼儿者应予解聘,且终身不得聘任。
因应幼儿园超收、师生比不符比例、不当管教事件不时发生,现行罚则、罚锾却不痛不痒,《幼照法》修正条文明定,教保服务机构负责人或其他服务人员,若对幼儿身心虐待或体罚、霸凌、性骚扰或对幼儿之身心暴力或不当对待行为,罚锾从6000以上、3万元以下,提高至6万以上、30万元以下,并公布行为人之姓名及机构名称。
对幼儿园重大违规,如超收情节重大且于检查时藏匿幼儿、师生比不符规定、明知有不适任人员却未处理、未办团险、规避妨碍或拒绝检查与评鑑、列追踪评鑑仍未改善等,罚锾6000以上、3万元以下,提高至6万以上、30万元以下,限期改善得按次处罚。
立法院国民党团、民眾党团分别提出修正动议,主张增加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规定採用国产在地肉类及其加工品,并禁止使用含基因改造以及来自核子事故地区产制的食材及其加工品,经院会表决,以5票赞成、53票反对,及34票赞成、53票反对,遭民进党团以人数优势否决。
《教保服务人员条例》修正条文,除新增教保服务人员不得对幼儿有身心虐待、体罚、霸凌、性骚扰、不当管教等行为外,另于曾触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有性骚扰、体罚、霸凌幼儿者应予解聘、终身不得聘任,若违法最高可处负责人30万元罚锾,情节重大者可停办、停招或废止设立许可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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