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期落实居住正义,日前于立法院财政委员会讨论提案修正所得税法,多位立委要求提高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额;财政部基于职责所在,以税收损失为由而持保留态度,但同意研议并审慎评估,可能最快于下一会期提出修法。此一事关眾多租屋族权益的课税问题,已引起社会普遍关注。针对此议题及未来如何修法,可从以下几个层面来观察。
首先,就税收损失言,此乃财政部所关心的问题。依据财政部提供立法院的书面报告,房屋租金列举扣除额由每户上限12万元,提高至30万元,预估税收损失约7.1亿元。若改为特别扣除额,提高上限金额至18万元,并设有排富条款,税收损失约23.2亿元;若是调高上限金额至30万元、但未设排富,则税收损失近56亿元。由这些数字显示,在方式上,列举扣除额较特别扣除额的税收损失小;设定排富条款之税收损失自然也较小。
第二,就政策实惠言,当为租屋族之纳税人所关注。依据2020年人口及住宅普查资料可知,全台租屋族共计87.6万户;然而依据财政部财政资讯中心所编「综合所得税申报核定统计专册」资料知,2019年度申报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额者,仅2.7万户。或许两者界定范围不尽一致,然相差极为悬殊则为不争事实,显示税制安排对租屋族的协助有限。当然也有许多租屋族是採标准扣除额者,财政部在推动政策上可谓「惠而不费」;然对租屋族之纳税人而言,则是缺乏具体实惠。
第三,就租税公平言,此乃税制设计核心所在。依据前揭财政资讯中心所编「统计专册」,2019年度每户平均申报房屋租金支出为9.9万元。财政部长苏建荣在立法院即表示:平均每户申报近10万元,并未达上限的12万元;而列举房屋租金支出达到12万元上限者,大多是所得总额在3,000~4,0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由此显示,租金列举扣除额多是高所得者享用,一般纳税人受惠并不多,已经背离课税的垂直公平原则,也难感受到政府降低中产阶级税负的诚意。故而提高列举扣除金额,显得并不公平,还不如将其改列特别扣除额,让年轻的租屋族纳税人能够具体享用,反而公平合理。
第四,从居住正义言,不宜厚此薄彼。购屋与租房虽然均可达到「住者有其屋」之政策目的,然在税法上对购屋借款利息支出提供每户每年30万元的扣除额,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额却只有12万元,大有「厚购屋、轻租房」之嫌。何况在经济能力上,租屋者往往较购屋者相对居于劣势。其实,税法规定应该要同等对待,至少要缩小租税优惠上的差距。
第五,从税务行政言,应强化房市税务勾稽功能。由于房屋租金支出与房屋租金收入具有对应关系;政府若能提供房屋租金支出特别扣除额,加强诱因来补强勾稽功能,将有助于房屋租金收入之申报,进而降低房东隐匿不报之情事,并可健全租赁市场的发展。相对的,若是财税机关对房租收入掌握不清,提供的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额又不具实惠,在税务行政上就有改进必要。
综上所述,为期与行政院主计总处2020年全台家户平均每月租金为1.5万元相呼应,房屋租金支出改採以特别扣除额方式,每户每年扣除金额提高至18万元,并且设定排富条款,则是相对较为妥适的方案。
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及多元化,列举扣除额及特别扣除额的项目及金额,均有不断扩大之现象,所得税基受到严重侵蚀,以致各项扣除额占综合所得总额的比重,始终超过70%以上。如此有如一个大肉桶,受到类似「竞租行为」与「示范效果」的交互作用影响,招引各方利益团体来竞食,严重影响综所税制所应发挥的功能。
如前所述,财政部已同意最快在立法院下个会期,提出所得税修法草案,值得期待。但为避免综所税基侵蚀现象持续恶化,政府若无法在扣除额项目及金额上法推陈出新、合理调整,就只有期待财政部拿出魄力来,提出一套制衡方案,能够将税基维持在综合所得总额的一定比率之上,针对申报户设定统一的总扣除金额上限(总量管制),在配合各项政策目的之际,也能促使高所得者合理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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