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劳动基准法》规定,劳工于同一雇主或事业单位服务满一定期间后,雇主或事业单位应按员工在职年资给予一定日数特别休假,又名劳工特别休假,如因年度终结或契约终止而未休之日数,雇主应发给工资。

劳动部曾函释,雇主依规定发给年度不休假加班费,应计入劳工保险月投保薪资申报,意谓投保单位于发给不休假加班费的当月,因而造成被保险人的月薪资总额变动时,即应计入当月的劳工保险投保薪资申报。

劳保局说明,劳(就)保投保薪资系以《劳动基准法》第2条第3款规定之工资为准,即劳工因工作而获得之报酬,包括工资、薪金、奖金、津贴及其他任何名义之经常性给与均属之。投保单位应按员工之月薪资总额,依「劳工保险投保薪资分级表」规定之等级金额核实申报员工投保薪资。如未核实申报,劳保局将依《劳工保险条例》第72条第3项及《就业保险法》第38条第3项,自事实发生之日起,按其短报或多报之保险费金额,处4倍罚锾。

劳保局提及,若违反灾保法规定,将投保薪资金额以多报少或以少报多,或未于期限内通知月投保薪资调整,可处2万元至10万元罚锾。

劳保局提醒,被保险人平均月薪资总额如有变动,投保单位应于法定申报调整期限(每年2月及8月底)前填具投保薪资调整表申报其投保薪资调整,又投保单位如为即时反映员工薪资所得亦可按月或按季申报调整,均属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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