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要求「镜电视」与「镜周刊集团」各自独立营运。裴伟应辞去镜电视董事长,不得担任镜电视有给职务及参与公司营运;镜电视和裴伟也承诺,已辞董事长亦无影响公司营运决策。所以NCC今年1月19日通过对镜电视执照的核发。

但一直到现在,不管是镜电视本身也好、甚至NCC内部,具名或匿名检举函满天飞。指证歷歷,镜电视每个月以顾问名义付150万元给一家设立在台中南区民宅、资本额只有50万元的公壳公司,那家公司叫「停云」,董事长是裴伟!

根据我掌握的资料,除了去年10月份的百余位在镜周刊集团工作的员工,挂名在镜电视、领镜电视的薪水;甚至到今年的1、2月间,镜电视和镜周刊之间还有频繁的人事调动。甚至镜电视副总陈素秋之前每天都率领电视台各级新闻部主管和晚间新闻制作人,一起到7楼跟镜周刊的社长裴伟开编採会议!

所以,我要问陈耀祥:第一、镜电视与停云顾问公司的这份合约,是要让裴伟来插手电视台编务的吗?这样有没有违反镜电视的新闻独立?第二、你知不知道「停云管理顾问公司」支付费用给有力人士以取得镜电视的执照?第三、你究竟是承受了多大的压力,即使镜电视的独立性备受质疑、即使被举发,也非让镜电视通过不可?

日昨我请办公室同仁向NCC索资,要求NCC提供具名检举人「就镜电视新闻台暨裴伟所涉及之违法事项」的调查纪录、本案公文往返纪录、审照当天的完整会议纪录。这个索资完全合法、合理,因为立法院早有决议,在镜电视过关1个月内应送给立委全部会议资料。

但是,陈耀祥竟然回覆:「因涉有政府资讯公开法第18条第1项第3款及第6款限制公开或不得提供之事由,本会歉难提供。」这根本是胡来。你,陈耀祥,身为肩负我国新闻公正、独立、自由的监督者,竟企图引用错误法条,作为籍口阻挡监督,掩盖护航黑幕!

我就问陈耀祥,知不知道政府资讯公开法是「任何公民对政府要求资讯公开」,不适用在「国会对行政机关违法滥权的监督」?如果涉及个资可以去识别化处理,而NCC竟然直接滥用法条迴避国会监督,你陈耀祥背后究竟是谁在撑腰?(作者为立法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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