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传媒黄文博专栏】有句俗语:「小处省芝麻,大处漏油」,形容人计较小钱,反伤荷包。

上周爆发劳动部劳动基金运用局国内投资组组长,要求代操券商下单拉抬特定公司股票,收贿贪污疑案,全案尚在侦办,还不清楚假公济私的规模有多大。

但劳动基金今年投资报酬金额从赚到赔,跟台股涨势乖离。看来,由全体劳动人民出资、劳基局独家操盘的劳动基金,显然漏油严重!

让我不禁想起一件劳保局在投保人身上省芝麻的往事,劳保局想方设法从投保人省下来的芝麻粒儿,积少成多榨出的油,很讽刺地,绝对还不够在劳基局的疑似弊案中漏掉。

当时,一位好友因罹病入院开大刀,住院约8天后返家养病(医院基于健保请领问题,即便多住院几天比较安全,总是顷向让病人早早离院,返家自我护理),且需频繁回诊多个门诊,将近4个月无法工作。

依照劳保条例33条规定:「被保险人遭遇普通伤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诊疗,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资,正在治疗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发给普通伤害补助费或普通疾病补助费。」

另依第35条规定:「普通伤害补助费及普通疾病补助费,均按被保险人平均月投保薪资半数发给,每半个月给付一次,以6个月为限。但伤病事故前参加保险之年资合计已满一年者,增加给付6个月。」

嗯,从字面看来,劳保条例是有照顾投保人的良善美意,跟民间保险公司的投保理赔,原则相同,都基于保险精神,帮投保人以防万一。

以我朋友的状况,几十年的劳保年资,因大病住院而无法工作,理应绝对符合请领至少3个月半数投保薪资的资格。对花费大笔医药费的他,这笔补助会如即时雨。

他在无法工作状态并持续回诊治疗数月后,按照申请规定附上医院与主治医师签署的「可以恢復工作日期」说明,旋即递出申请书。

傻眼的事发生了,他收到劳保局寄来的伤病现金给付通知书,核付金额是2,100元!没错,两千一百元!

他投保了几十年,缴了够多保费,生了够大的病,断了工作,花了大钱,巴望着这几十年的「以防万一」能够稍事弥补劳保条例33条所谓「未能取得原有薪资」的损失,好歹有个几万元吧?

万万没想到,劳保局用2,100元彻底伤了投保人的心,同时有损制定劳保条例时照顾投保人的良善美意。

经打听,早有别的友人,也遇到相同傻眼际遇。劳保局核付的半数投保薪资金额,竟然只计算从住院第4日到出院为止的天数!

如住院10天,10减3,就只给付7天的半数投保薪资,至于伤病者无法工作的那段期间,管你是半个月或长达一年,一律不给付!

岂止傻眼,根本诧异。劳保条例33条如果真如劳保局的说法,仅给付住院第4日到出院日止,除非极极极为少数罹患特殊重症需长期住院的劳工,得以获得金额不傻眼的补助。

对绝绝绝大多数住院数日就被医院请回家的伤病劳工来说,33条形同具文。那么,当初订立条例时,何苦大作文章地弄这个33条出来?

平心揣测劳保条例33条的立法意旨,静气推敲其条文语意,应该是指被保险人之伤病非一般门诊可以医治而需住院,且因此不能工作,即能请领不能工作期间的给付。

这也是为什么会规定申请表上必须附有医院与主治医师的签署,说明病人可以恢復工作的日期。

如果立法意旨是仅给付住院第4日起到出院日止的金额,干嘛多此一举要求附上医院与医师「可以恢復工作日期」的签署?

在伤害给付申请表上直接写:「给付日期计算一律从住院第4日起,计算到出院日为止」不就得了。

或是在立法之初,把33条的「⋯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直接写成「⋯自住院之第四日起⋯」即可,既清楚又明确。

从条文的「⋯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以及需检附医院与医师「可以恢復工作日期」的签署,应足以推敲出原立法意旨,是将伤病者住院治疗设为请领的必要条件,但非充分条件。

这第一个必要条件还必须搭配「不能工作」的第二个必要条件,两者共同构成请领的充分条件。

在二合一的充分条件并存的前提下,应可推论立法意旨所指的请领期计算天数,并非住院期间,而是无法工作期间。

试想,假设一位投保薪资30,000元的劳工,若因伤病住院15天,且因此无法工作6个月,按照我认为的良善立法意旨,劳保局需给付90,000元,以保障劳工的基本生活,并符合保险基本精神。

但若按照劳保局的意思,则只会给付这位6个月无法工作的劳工7,500元。两者天差地远,保险精神荡然无存。

实在很难想像当初立法者大费周章设立第33条,明明白白地用了两次的「不能工作」的字眼,就只不过为了提供因伤病而无法工作的劳工区区数千元补助。

为了降低劳保亏损,增加保费,可以。为了撙节各项补助支出,严审申请,合理。但绝对不能够规避保险承诺,也不能够由劳保局单方面拥有条例解释权,更不能够在条例文字自行说文解字,把33条所载「⋯住院诊疗,不能工作⋯」,解释成给付限于住院期间。却对同条文所「⋯不能工作⋯」的语意,刻意视而不见。

即便33条的立法意旨有争议,既可以解释为:「依住院期间计算」。也可以解释为:「依无法工作期间计算」。

劳保局亦有责任呈请劳动部解释,或找出原条例之立法意旨以为厘清,或召集专家广徵意见,甚或移请行政院研议修法。

不积极求真补正,却消极採行有利于降低劳保局支付的做法,真正付出代价的,还是所有投保人。劳保是一种强制性保险,跟民间保险公司的自愿性保险,性质虽不同,但一样需遵守依法依规给付的保险精神。

劳保局再怎么承受入不敷出或濒临破产的压力,希望不要柿子捏软的,想在伤病给付节省开销。

坦白说,收到区区数千元补助费的傻眼劳工,的确没有能力亦无意志力跟庞大的行政机构协商周旋、寻求救济、诉诸司法,只好忍气吞声,怨嘆自己为什么要因为生病而无法工作。

跟劳动基金天文数字般的金额相比,从伤病劳工身上省下的钱,比喻为芝麻并不为过。

最令人不服气的是,劳保局从投保人身上省的芝麻,却在劳基局国投组的弊案上大漏油。一来一往,标准的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台湾劳工很善良,过于善良,只在秋斗上街轻轻表达诉求,遇到劳资纠纷、违法解雇、恶性倒闭等窘境,弱势到不行。

现在,连本该替劳工谋福护权的劳保局,都可以用难以令人服气的单向条例解释,严以对待伤病劳工,难道不该给全体劳工一个交待吗?

劳基局国投组爆发的疑似弊案,再次印证了:眼里只有芝麻粒儿的人,看不到那一桶桶正在泄漏的油水。

作者为资深品牌专家

照片来源:作者提供。

●摘录自品牌原来如此,原文分享于作者脸书,经授权刊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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