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会8日通过经济部拟具的「着作权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针对民眾关心在公园放音乐跳舞,可能侵犯着作权等问题,经济部表示,修法后让民眾合理使用着作权,包括学校远距教学、图书馆提供馆内线上阅览等,在公园等户外场所跳舞之身心健康活动,只要携带自己的设备播放音乐,均可合理使用。

经济部表示,现行着作权法的规定已无法因应数位匯流、云端科技的发展,而参考先进国外法例,也有再强化着作权人保护之必要,同时为保障民眾合法利用着作或增进社会公益,也调整了部分的合理使用规定,以建构优质着作权保护环境,促进文化的发展与产业的竞争,提升国家整体产业的创新能量,拟具「着作权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将儘快推动立法工作。

修正草案中规定:第一,因应科技发展需要,为避免权利界线模糊,修正后不论是电视台播送或是透过网路播出相同的节目,均属于相同的公开播送权,不再以网路技术区别权利的归属。例如:汉声电台透过中华电信hichannel网路播出,修法后属公开播送。

第二,增订再公开传达权,在公眾场所播放网路上的影片,例如:大卖场透过电脑或萤幕播放YouTube网路影片给客人看。现行着作权法并未规范此权利,对着作权人保护亦有不周,因此参考德日立法例增订再公开传达权,以保障着作权人的权益。

第三,为推广各美术馆的文化资产,提供民眾浏览并告知典藏在哪个机构,增订典藏机构指引着作需要的合理使用,达成文化传承目的。

第四,为民眾能合法利用着作,调整了合理使用的规定,包含学校远距教学、图书馆提供馆内线上阅览等,而针对国人关切的在公园等户外场所跳舞之身心健康活动,只要携带自己的设备播放音乐,均可合理使用,以符合国情。

第五,为文化传承与促进着作流通,对于着作财产权人不明或其所在不明的着作,增订任何人都可申请利用该着作,且为时效,可提存保证金申请先行利用。

第六,目前在网路上刊登贩售盗版品讯息为销售之主流管道,对着作权人影响极大,为及早遏止盗版品的流通,增订网路刊登贩售盗版品的广告等讯息视为侵权。

第七,侵权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定赔偿额时,增订得选择依授权所得收取之权利金作为损害计算依据,减轻被害人举证责任,以提升以民事赔偿取代刑事诉讼之意愿。

第八,检讨修正情节轻微的侵害案件(例如卖一片盗版光碟),却面临6个月以上有期徒刑之处罚,有情轻法重刑之失衡问题,故删除6个月法定刑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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