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园地方法院法官何宇宸,6年前审理中坜前代表会主席刘威德贿选案时,他以「说出实情否则羁押」胁迫利诱取供,他还在另案官司担任妻子的律师;惩戒法院认为他违反办案程序及法官伦理规范,将他判罚3月俸,共37万多元。可上诉。
何男担任贿选案的受命法官,2015年7月就被告刘威德的同案被告邓进郎进行准备程序时,他要求在押的邓姓男子指控刘威德买票,违反无罪推定原则,及以胁迫押人,何男也遭声请迴避审理获准。
何男另因房屋买卖纠纷,在桃园地院提起返还不当得利民事简易诉讼,他明知不得担任却担任妻子的诉讼代理人,却违背法官不得执行律师职务的义务。
惩戒法院职务法庭由参审员共同审理后认为,何宇宸用利诱准予具保停止羁押等不正方法取供,及撤销羁押未经法院合议程序之违失情事,严重违反办案程序规定或职务规定,情节重大。
合议庭认为,何男在民事诉讼案件兼其配偶的诉讼代理人,非但违背法官不得执行律师职务之义务,也未谨言慎行,造成不当或易被认为损及司法形象之行为,而违反法官伦理规范,情节重大。
合议庭考量,刘威德贿选案后来歷审也认定被告刘威德、邓进郎是共犯,他违失行为程度,未严重影响司法审判之独立与公正,且他担任妻子律师的民事诉讼案件,他自已也是原告当事人,且并无关说及干涉审判。
合议庭认为,何男在惩戒法院言词辩论程序时表明,他「会深记教训」「避免再犯」「深以为鑑」「日后会有所反省」,考量他的违失情节,将他判罚俸3个月;何宇宸是司法官班第49期,目前仍任桃园地院法院,月薪12万多元,共罚37万3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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