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男子陈明辉闯入住宅,强行抚摸年轻女子的胸部后,摔破玻璃零钱筒抢财物后逃逸,她在日记写「这辈子不会忙记这么可怕的一天」;警方在玻璃罐碎片採得1枚指纹,2017年比对后将陈男逮捕,最高法院依侵入住宅强制猥亵罪将陈男判囚3年8月定谳。
另陈20年前趁在自强外役监服刑,获准返家探视及假释后,先后闯入住宅性侵2名女子,日前最高法院审结,依侵入住宅强制性交罪判刑9年,并须在服刑前接受最长3年治疗确定。检方将再向法院声请定执行期,决定陈明辉须关多久。
2004年6月2日早上6点多,陈男侵入女子位于桃园的租屋住处后,随即用她吊挂在衣橱上之浴袍盖住她头部,并对她恫称「不要动,不然杀了你」,他强行抚摸女子胸部数秒。
之后,陈男取走被害人的背包、玻璃零钱筒等物,她持扫帚欲夺回财物,陈男将玻璃零钱筒随地扔掷摔碎在楼梯间后逃逸(抢夺部分因追诉权时效经过,检察官不起诉处分),被害人随即报警处理。
桃园警方在案发地进行採证,从摔碎的玻璃罐碎片採得指纹1枚,但当时经比对后无相符之指纹,直到刑事局在2017年间进行旧案指纹电脑比对,才查获陈男。
女子有写日记的习惯,案发后她写下「「我想我这辈子永远不会忘记今天这么可怕的一天」等内容,法官依据这些日记资料、指纹比对结果,认定陈男犯行明确,将他判刑3年8月,并在刑之执行前,施以强制治疗,其期间至治癒为止,但最长不得逾3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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