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会会表示,富邦人寿办理保险业务,有违反保险法相关规定,依保险法第171条之1第4项规定,核处罚锾新台币60万元整,併依同法第149条第1项规定予以2项纠正。
金管会指出,富邦人寿违反事实理由如下:
(一)该公司于109年间对高风险客户未于网路投保时事先执行内部强化客户审查措施作业,网路投保系统控管机制不完备;对于107年间属于建立业务关系后再完成验证客户身分之保件,有未依内部规范办理确认客户身分作业,与洗钱防制法相关规定不符。
(二)客户风险评估模组因子对「高额保费」之分数值来源系以保险金额作为评估标准,有保险费金额远大于保险金额之商品评分结果未能分类为高风险等级,致未办理尽职调查情事,不利有效评估风险,核有碍健全经营之虞。
(三)办理保单核保作业,有未确实瞭解并评估保户之投保目的,不利有效研判保户投保目的,核有碍健全经营之虞。
金管会保险局因此核处罚锾新臺币60万元整并予以2项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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