焚化炉燃烧后底部残存的底渣可作为再生粒料取代天然粒料,其中再制而成的「低密度再生透水混凝土」许多都是用在菇舍等农业设施用地,但违规倾倒底渣再生粒料到农地之事却不断发生,农委会表示,已预告修正「农业发展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之一,将由过去函释改以明文入法,规定回填土不可为废弃物或其他不适合种植农作物之物质。

焚化再生粒料为家户垃圾及性质相近的废弃物,经过高温焚化去除有机物质后之无机残余物,经粉碎筛分去除杂质后的原料,可取代天然粒料使用,全台焚化炉每年合计产出约90万公吨底渣,而底渣每年可转制成约80万公吨再生粒料,总体再利用率达93%。

农委会企划处副处长王玉真指出,甫预告修正的「农业发展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之一修正草案」,将明确规定,若农业用地为从事农业使用而有填土需要者,填土土质应为适合种植农作物之土壤,不得为砂、石、砖、瓦、混凝土块、营建剩余土石方、废弃物或其他不适合种植农作物之物质等。

王玉真说,回填土以原生土壤当然最好,也确实有人拿底渣再制的再生粒料来填土,但后来有渗出造成农地污染,因此被揭露,这次修正主要是以入法取代过去的函释,因为各界认为函释不像法规是公开的,因此透过公开的法规让大家知道,也可更好依法开罚,但若回填地是建筑用地而非农地,那就依照原来规定来办理,预计年底前会完成法制作业。

环保署废管处长赖莹莹说,现行底渣使用有用地限制,底渣再生粒料主要都是用在菇舍等「农业设施用地」,环保署针对底渣再利用的公告规范再明确修正,近期就会完成预告。

农委会指出,为避免底渣造成地下水或土壤污染、阻断农业灌溉排水、土壤逸散邻地等以邻为壑之情事,因此增订本条第一项规定,明确农业用地填土的土质原则。若农业用地倘有回填砂、石、砖、瓦、混凝土块、营建剩余土石方、废弃物等物质,即属违反土地使用管制案件,应依「区域计画法」或「都市计画法」规定裁处,即依本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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