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年前詹姓男子参加冰岛旅游团骑雪上摩托车摔死,死者家属提告向旅行社求偿,台湾高等法院更一审认定,旅行社配合的冰岛公司未提供合于安全使用状态之雪上摩托车,须赔偿死者家属共635万5798元。可上诉。
高院更一审嘱托医疗机构鑑定结果,认定詹男在骑乘雪上摩托车时因翻覆自车上摔下,胸部创伤、右心室破裂致心臟急性衰竭而死亡,旅行社就契约之履行显有重大过失,导致詹男死亡及同行的妻子张姓女子受伤。
更一审认为,旅行社须负旅游契约与冰岛公司之过失负同一责任,但与詹男是否有雪上摩托车驾驶执照无关;况且冰岛公司提供旅游服务,所提供之雪上摩托车显然未具当时科技或专业水准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违反消保法,须负赔偿之责。
刑事部分,歷审都认为,旅行社负责人及导游,没有特别提醒危害风险、让没有驾驶执照的詹男骑车须负业务过失责任,因无法证明有因果关,判决无罪确定。
民事部分,詹男的家属提告向旅行社求偿977万多元,一二审都认为,无法以詹男未领有驾驶执照,就推认导致死亡事故,判决家属败诉、旅行社免赔,最高法院废弃后,改判旅行社须赔偿635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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