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呼万唤始出来!」台中市议会法规委员会23日通过建设局所提修正「台中市公园园道绿地行道树道路附属设施认养维护办法」部分条文,执行机关由建设局修改为养护工程处;为鼓励企业认养行道树及路灯,将过去办法要求缴交保证金6万降为2万元。
法规委员会路树认养办法修正16条文,将执行机关改为养工处外,并修改第四条,增加「继续认养」文字;修改第六条将保证金由6万元减为2万元;修改第七条,增加认养者对认养标的除了原有的认养维护,还增加养护的文字。
法规委员会强调,另外;第十条增列第2项,认养者所设置之标志,应于认养契约期间届满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由认养者拆除并回復原状,届期未拆除者,养工处得径行拆除,并视为废弃物处理。
法规委员会修正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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