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底鸡排妹杠上9年前以广告代言交换免费抽脂的元和雅诊所,认为当年合约未规定瘦身照授权时间,认为诊所滥用她的照片打广告8年,因此对诊所所属的「元和雅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提告求偿150万元,并要求移除广告看板,但智财法院认定看板是「元和雅诊所」设立的,鸡排妹提告对象却是「元和雅公司」,显然鸡排妹提告时搞错对象主张权利,因此判她败诉。
鸡排妹当时则控诉9年前(2012年3月21日)与元和雅医美诊所相关公司签订肖像权发表合约书,其合约载明由该公司仲介医美诊所提供医美整形服务,她则授权提供相关大腿医美整形术前、术后照,供诊所使用。
但2019年间,鸡排妹发现「高雄元和雅诊所」使用她的写真集照片搭配「复合式抽脂」字眼作为骑楼广告看板宣传,侵害她的肖像权、着作财产权,因此要求「元和雅公司」移除看板,并要求该公司与法定代理人需连带赔偿新台币150万元,其中50万元为精神慰抚金。
元和雅委任张志全律师提出抗辩,指称公司并非当年「代言换医美整形」合约的当事人,所经营的业务也与「复合式抽脂」等医学美容无关,公司确实有申请「元和雅」商标图样及字样,供元和雅集团旗下各公司及诊所使用,但引起争议的骑楼看板是元和雅诊所,并不是元和雅公司所设置,且当时郑佳纯的经纪人康姐已于回覆信件中表示可提供照片使用的授权,不知道为何郑家纯会于多年后提告主张侵权。
智财法院认为,骑楼看板所设置的位置在该动大楼1、2楼,空间皆由元和雅诊所使用,3楼则是元和雅公司,且该大楼顶楼及两侧外墙广告均载有「高雄元和雅诊所」字样。而元和雅诊所则函覆法官表示:骑楼的鸡排妹看板是诊所设置的,并非是「元和雅公司」所设置。
法官认为,既然鸡排妹无法举证看板是由「元和雅公司」设置,那就不能对元和雅公司主张侵害肖像等权利,因此日前判她败诉。至于鸡排妹在审理期间以备位之诉追加「高雄元和雅诊所」为被告,法官认为这会令先位之诉被告「元和雅公司」的诉讼处于不确定状态,且元和雅公司、元和雅诊所都不同意鸡排妹追加被告,因此裁定驳回,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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