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9年初COVID-19疫情肆虐全球至今,已持续近2年,本部陆续接获反映,国人因出国2年户籍遭迁出,影响全民健保及国民年金之权益。本部考量COVID-19疫情之发生属不可抗力之情形,不可归责于民眾,并由民眾承担法律上之不利益,另为避免国人为了特定权利(全民健保、国民年金)不受影响而贸然返国,增加疫情传播的风险,爰研拟「因COVID-19疫情影响无法返台民眾之全民健保及国民年金权益因应措施」,重点说明如下:
一、全民健保部分之因应措施:
可持续纳保:109年1月1日当日在保者(不包括疫情爆发前已出国退保者),因出国2年以上,遭户政机关迁出户籍,致丧失纳保资格,可向中央健康保险署提出申请自退保之日起接续纳保,缴纳保险费。
返国纳保不须等待6个月:自107年1月1日起户籍迁出国外且全民健保退保者,于109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期间返国恢復户籍时,得从宽自恢復户籍之日参加全民健保,不受6个月等待期之限制。
二、国民年金部分之因应措施:
可持续纳保: 109年1月1日当日在保者(不处理疫情爆发前已出国退保者),因出国2年以上,遭户政机关迁出户籍,致丧失纳保资格,可向劳工保险局提出申请自退保之日起接续纳保,缴纳保险费。
年金给付权益不受影响:老年、身心障碍、遗属年金:可向驻外馆处申请相关文件邮寄劳保局,经审核通过后续领。
基本保证年金:109年1月1日前,原按月领取老年基本保证年金或身心障碍基本保证年金者,于109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期间,如有因疫情未回国致遭迁出户籍或未能于近3年内每年在国内居住满183天,可向劳工保险局申请从宽採计请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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