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硕士毕业后就无业在家的江姓男子,自己承认至少五次在夜店外捡尸性侵酒醉女子,但都因为女方未报案而未曝光兽行。但去年在台中市某酒吧伺机等候时,见1名年轻辣妹酒醉被友人送上搭计程车,江男竟一路尾随,等她下车后,又搭讪带往自己的车上载到公园内性侵。江男一审遭判4年2月徒刑,但他仍不承认犯案,且认为捡尸是合理的而上诉,遭到二审法官驳回维持原判,仍可上诉。
根据判决书记载,江姓男子于民国108年2月8日凌晨,开车前往台中市某酒吧外伺机观察,于同日凌晨4时许,见A女酒醉被友人送上计程车,江男立即尾随在后,见到女方下车因酒醉独自坐在地上,刻意上前搭讪。
A女因与男友分手心情不好,还在车上多次打电话给前男友都没有成功,于是江男直接开车载A女到汽车旅馆,却因为处处客满,只好继续市区乱晃。直到清晨女方酒醒,见江男载她到某公园,于是心生警惕藉词要上厕所摆脱,快步前往公园内无障碍厕所,但江男却紧跟在后并一同进入无障碍厕所内强行性侵得逞。
江男辩称,从他搭讪A女时,她就是清醒的,且两人发生性行为过程中,女方都没有反抗、有同意,而且A女的笔录都是造假的。
法官开庭时问江男,依照你自己的生活经验,你觉得在酒吧外面搭讪的女生是会愿意跟你见面第一天就发生性行为?江男竟然答称,「是的,因为我之前也曾经这样跟几个女生发生过性行为,最少有5个。」
法官审酌,江男惯于以搭讪、伺机寻找可为性交行为的对象,又不顾女方曾表示拒绝之意,强行对女方性侵,且犯后始终否认犯行,又未能与告诉人达成和解、赔偿损害,因此维持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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