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公惩会委员长石木钦与富商翁茂锺不当接触案,惩戒法院认定石木钦透过配偶买进联亚股票有违失,罚俸1年,而101年7月6日以前违失行为逾追惩时效,予以免议。对此,提案弹劾石木钦的监委王美玉、高涌诚表示,基于「违失行为一体性原则」,不能将违失行为分别评价,将在收到判决书后,研议是否提起上诉。
惩戒法院认定有违失行为但逾追惩时效部分,包括石木钦自民国86年7月22日起至90年5月30日间,多次与富商翁茂锺饮宴及讨论百利案;92年6月20日、93年6月3日接待翁茂锺进入最高法院院内;87年至88年间以配偶、次子名义买卖怡安公司股票的行为。
对此,监委王美玉、高涌诚认为,石木钦违失行为是否已逾惩戒权行使期间,因此尊重惩戒法院认事用法的职权判断,但监院弹劾案文已经指出,基于「违失行为一体性原则」,不能将违失行为分别评价,如有一部行为在惩戒权行使期间内,应一併予以惩戒。
监委表示,监察院弹劾案的这项法律见解,与主要由法官组成的司法院108年第6次人审会决议相同,也就是与司法院看法完全一致,因此惩戒法院认为部分行为逾追惩时效,有待商榷。
另外,石木钦其余被控与翁茂锺餐叙、球叙未迴避部分,惩戒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认定石木钦违反规定,因此不付惩戒。监委指出,社会所期待的法官,乃以高于一般公务员的品格操守自我要求,以具体行动避免公务及私人生活中违法不当或外观疑似违法不当的行为。
监委强调,本件判决是台湾司法风纪重要的里程碑,判决负有确立司法人员交友分际的使命,以维护司法尊严,赢得人民对司法的信赖,将详细检视判决理由,作为是否上诉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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