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12月27日所举行的会议,独董吴昌伯表示,「当天因为已有过半数股东出席,出席状况非常踊跃,因为所提抗告尚未有结果,为了充分尊重司法裁决,同时确保已出席股东的权益,所以本人自始即建议延会,不进行原定任何议程以静待最高法院裁判结果,并由出席股东依法决定,出席股东亦认同本人尊重司法裁决的立场,故,同意依法延会」。
吴昌伯强调,对台南地院未能全盘考量12月27日的状况及股东同意延会提议的用意,是为了尊重法律而非违法的目的,即作出裁罚,感到遗憾也无法认同,将对裁罚提出异议,相信当日在场股东亦无法接受法院裁罚。
吴昌伯重申,所为一切程序皆以合规合法为最高指导原则,后续亦将秉持同样原则善尽光洋科独立董事之职权,以维护光洋科公司暨股东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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