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业眾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部会计师戴群伦表示,税捐稽徵法原已明定,如果纳税义务人因天灾、事变、不可抗力事由或为经济弱势者,不能在法定期间内缴清税款的情况下,得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本次修法放宽纳税义务人因客观事实发生财务困难,或经税务机关查获应补徵鉅额税款等情况,也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分期缴税。

本项分期缴税新措施,除本税外,包括滞纳金、利息、滞报金、怠报金及罚锾等皆可申请分期缴纳。不过,适用新措施的案件,分期纳税期间不得超过三年,且针对本税及滞纳金的部分应加计利息,计息方式是自税款原订缴纳期间届满之次日起至缴纳之日止,依各年度1月1日邮政储金一年期定期储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计。另外,就特定金额,个人100万元以上;营利事业200万元以上的应纳税款,税务机关也可要求纳税义务人提供相当担保。

戴群伦提醒,属于纳税义务人因客观事实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仅限于所得税才可主张分期缴纳,其他税目例如营业税、货物税、菸酒税、证券交易税等,均无法适用。

至于「财务困难」应如何认定,以综所税来说,综合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或合併申报配偶,若有任一情况,不能于缴纳期间内一次缴清应缴税款即可适用,像是依就业保险法领取失业给付或职业训练生活津贴、依社会救助法领取急难救助、减班休息实施期间占当月原应工作日二分之一以上之月份达二个月、其他因素致发生财务困难等任一种。

以营所税而言,营利事业若有任一情况,不能于缴纳期间内一次缴清应缴税款即可适用,像是连续四个月营业收入净额合计较前一年度同期减少30%以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连续四个月收入及附属作业组织所得合计较前一年度同期减少30%以上也适用)、其他因素致发生财务困难。

另外,财政部分期缴税规定也明订经税务机关查获应补徵鉅额税款,是指每次遭税务机关核定补徵应缴税款个人在100万元以上;营利事业或机关团体在200万元以上,前述补徵的鉅额税款,不限于所得税才可适用,其他税目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也都能够主张申请分期纳税。

戴群伦提醒,纳税义务人应于规定纳税期限内,填具申请书并检附相关证明文件,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分期纳税,经税务机关核准后,不得再以同一事由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于受理纳税义务人申请案件时,会依应纳税额的多寡酌情核准分期缴纳的期数。纳税义务人应于分期期限内纳税,以免遭加徵滞纳金并移送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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