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争取加入「跨太平洋伙伴全面进步协定」(CPTPP),确保我国企业公平竞争环境,以期加速我国智慧财产产业环境与国际接轨,行政院会今通过「着作权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及「商标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将函送立法院审议。此次修法将侵权情节重大之非法数位盗版、散布及公开传输行为改列为非告诉乃论(即公诉)罪。

经济部指出,「着作权法」修正重点包括,将侵权情节重大之非法数位盗版、散布及公开传输行为改列为非告诉乃论(即公诉)罪,并定有「侵害他人有偿提供的着作」、「原样重制」、「造成权利人100万元以上损害」作为认定侵权情节重大的三要件,加强对着作权人之保护。

由于光碟式微,已非主要侵权来源,且盗版光碟亦包含在修正第100条数位盗版范围内,故配合删除现行法重制、散布盗版光碟公诉罪加重刑则规定,回归适用一般重制、散布罪之刑责规定,并配合删除相对应之没收、没入规定。

至于「商标法」修正重点, 删除现行商标法仿冒标籤民事责任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才会构成侵害的主观要件,回归一般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以「故意」或「过失」为归责条件。

此外,增订仿冒商标或团体商标的标籤等行为的刑罚规定,将对进口仿冒商标标籤、包装等准备及辅助侵权行为科以刑责,可提升商标权人商品销售与获利,强化商标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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