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哲是今年刚毕业的社会新鲜人,在求职市场浮沉了三个月,终于找到了一个网路小编的工作,月薪3万元。老板告诉他,前三个月是「试用期」,试用期的薪水必须要打九折,等到过了试用期,才能领到3万元整。老板还说因为小哲还在试用期,就算加班也没有加班费。虽然小哲心里有一点狐疑,但因为工作难找,而且自己才刚出社会,确实还很青涩,不敢有太多意见,所以便同意了。

过了三个月以后,小哲满心欢喜,以为终于可以成为正式员工、拿到完整的薪水了,但此时老板却告诉他,因为小哲的表现还不稳定,必须要再把试用期延长三个月。小哲才刚踏出校园,完全不瞭解职场的游戏规则,但他内心充满疑问:老板这么做,到底是不是在「拗」他?

试用期间薪水可以打折吗?

首先,小哲的老板可以把小哲试用期的薪水打折吗?关于这一点,我不会用「打折」这种说法,而是双方基于契约自由,雇主确实可以跟劳工做薪水调整的约定,只要劳动契约有讲清楚,双方同意就没有任何问题。不过,无论双方怎么约定,试用期的薪水都不得低于《劳基法》规定的基本工资,也就是说,按照民国111年的法令规定,小哲的老板无论如何约定试用期的薪水,老板给小哲的薪水都不能低于月薪25,250元。

虽说试用期和正式雇用期的薪水可以自由约定,但基于促进劳资关系和谐的考量,我衷心建议雇主不要用「薪水打折」这种说法,明智一点的老板应该这么跟员工沟通:「等到你顺利通过试用期,我会酌情调增你的薪水。」比方说,老板可以跟小哲约定好试用期的薪水是两万七千元,承诺在他通过试用期后给他加到3万元,而不是跟小哲说,薪水是3万元,但你还在试用期,所以必须打九折。虽然实际上的结果是一样的,但听在员工耳里,「被打折」跟「被加薪」的感受可是天差地远,话明明可以说得很漂亮,何苦因为措辞而影响劳资关系?

试用期间,还是得给加班费

关于薪水调整,只要约定清楚,这一点小哲的老板并无违法,但是,他以小哲是试用期员工为由而不给加班费,可就大错特错了。除了被解雇的门槛较低以外,试用期劳工的权利与正式劳工并无二致,雇主不能因为试用期,就对员工有差别待遇,依法为员工投保劳健保、就业保险并提缴劳工退休金。试用期员工的的休假权益,也与正式员工无异,雇主仍须给予试用期员工例假、休息日、国定假日、加班费等《劳基法》上的权利。

就算是小哲因为涉世未深,在劳动契约勉强同意老板不给加班费的条件,仍旧不能改变老板违法的事实,劳动契约的内容若抵触劳动关系根本大法,即《劳基法》的规定就无效。

延长试用最好以三个月为限

至于小哲的老板可否延长小哲的试用期,我在本文前半部分有说明过:试用期不可太长,最好以三个月为限,雇主若觉得无法测出员工是否适任,要延长试用期,不是不行,但必须提出合理的延长理由。

倘若小哲的老板能够拿出充分的证据,例如前三个月的评核报告,说明小哲表现还不稳定,那么他是可以延长小哲试用期的。但是根据眾多判决先例,我会建议就算要延长员工试用期,最好也以一次为限。特别是如果试用期跟正式雇用期约定的薪水不同,雇主若一直延长员工试用期,岂不等于是变相减薪?而且,因为雇主解雇试用期员工的门槛确实是比较低的,若一直不断延长员工的试用期,也等于让对方的工作权无法获得完整保障,所以,延长试用期最好以一次为限。

而延长试用期,也不是老板片面说了就算,必须经过劳雇双方同意,最好不要只是口头约定,而能有白纸黑字的书面纪录,至少也要以电子邮件达成合意。因为延长试用期在概念上有点类似「补考」,因此在第二段试用期间,雇主的评核,必须要比在第一段试用期间更细腻审慎,员工在前一段试用期到底有哪些方面表现不如期望,在第二阶段就要更加强考核,否则万一发生劳资纠纷,很有可能就会被判定为滥用试用期,后果恐怕得不偿失。

老板可以这样做

● 订定劳动契约,白纸黑字约定试用期条款。

● 试用期不可以太长。虽然法律无明文规定试用期的长度,但一般建议不超过三个月。

● 雇主证明自己没有滥用试用期,最保险的作法就是订出审核标准,以及延长试用期的改善计划,而且两者都必须具体,如:应在○○时间内有○○提案数量或拜访客户件数等,而非仅用「他效率不彰」、「跟不上」等不够明确的理由。

(本文摘自《懂一点法律2 劳资少纠纷,经营更轻松》/天下杂志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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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唯一同时具有法官、劳动局长、诉愿审议委员会主委、金控公司董事、公司治理委员会委员经验的律师,100年度财团法人孙运璇学术基金会杰出公务员奖学金及经理人杂志2014年度百大MVP经理人得主。目前也是今周刊、Cheers杂志专栏作家。

任职法官时,曾为民间司改会评鑑为裁判品质及法庭态度优良法官,并有成功声请大法官会议解释纪录,推动修正继承法制,解救许多无辜的背债儿。现为执业律师,以劳动法为主要执业领域,担任多家国内上市柜公司、外商、中小企业、人民团体及工会法律顾问。同时担任台北律师公会劳动法委员会主委、阳明大学EMBA副教授级专技人员教师及臺湾高等法院调解委员、臺北、士林、基隆地方法院劳动调解委员,并曾在司法院法官学院、法务部司法官学院及桃园、云林、高雄、桥头地方法院讲授劳动法议题。

《懂一点法律2 劳资少纠纷,经营更轻松》/天下杂志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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