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1名男子去年7月在大寮某路段连续跨越多条路未打方向灯,遭拍下检举,警方事后开罚9张罚单,男子不满上诉,法官勘验当时影片,认定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相距6公里以上、违规时间相隔6分钟以上或行驶经过1个路口以上,得连续举发」,因此撤销8张罚单,仅开罚车主3千元。
判决书指出,该名沈姓男子在在去年7月25日开车行经大寮区台88东向4.2公里至7.2公里间,因为未依规定在变换车道前打方向灯,遭路边行人拍下后检举,高雄警察局交通大队林园分队勘验后,共开出9张罚单,每张为3千元罚缓,共需缴27000元罚锾。
沈姓男子一连收下9张罚单后,不服提出上诉,行政法院勘查当时民眾的检举影片,判决在6公里之内,未满6分钟之下就连续开罚,已违反比例原则,认为沈男主张撤销罚单的请求有理,公路总局嘉义区监理所也认为,经审视违规影像,违规事实明确,有资料可稽,举发尚无疑义。
法官最后认定沈男仅需缴1张罚单即可;据悉《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13条规定,径行举发汽车行车速度超过最高速限或低于最低速度,或是其他违规情形,「其违规地点相距6公里以上、违规时间相隔6分钟以上或行驶经过1个路口以上,得连续举发,但其违规地点在隧道内者,不受时间或距离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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