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保处今年陆续接获消费者陈情,提及部分建案未能如期取得使用执照,更以疫情、缺工、缺料为由,要求消费者无条件配合修改已签订预售屋买卖契约,展延取得使用执照期限,如果消费者不愿配合,建商就单方面解除契约,甚至消费者已缴付房地价款无息返还。
消保处表示,依现行「预售屋买卖定型化契约应记载事项」对于取得使用执照期限及相关迟延责任规定包括契约应明确记载开工及取得使用执照「期日」,建商若有迟延取得使用执照状况,应按日给付已缴房地价款万分之5的迟延利息给消费者,唯有当建商迟延取得使用执照超过3个月时,消费者除得请求前述迟延利息外,并得主张解除契约,当消费者解除契约时,建商应将消费者已缴房地价款退还,并应赔偿违约金。
消保处简任秘书陈星宏说,建商迟延完工已涉及违约,更没有单方面解约权,如果遇到建商迟延取得使用执照时,消费者除了可要求建商给付迟延利息外,并得依自身需求及条件审慎评估是否主张解除契约并请求违约金,切勿无条件同意建商展延取得使用执照期限,以免交屋入住遥遥无期,如果遇到建商提出不合理展延取得使用执照期限交换条件,可检具事证向各直辖市、县(市)政府提出申诉。
陈星宏强调,建商不得泛称疫情、缺工、缺料等理由等为为「不可归责于建商之事由」,而要求消费者同意无条件展延取得使用执照期限;建商迟延取得使用执照已属违约状态,违约之一方,并无解除契约权利。此时,仅有「消费者」得主张解除契约。
消保处指出,如果建商未依「预售屋买卖定型化契约应记载事项规定」给付迟延利息,甚或违法解除契约,将依消费者保护法第36条规定要求限期改善,届期未改善者得依第58条规定,裁处6万至150万罚锾,并得按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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