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妇人丈夫外遇王姓女子,两人多次发生性行为,林妇怒而提告要求王女赔偿100万元,对于婚姻关系有着特殊见解的台北地院法官吴佳桦,在判决中明确指出,宪法优先保障的是人民的性自主权,而非对婚姻家庭制度的保障,以此为由判决林妇败诉。可上诉。

吴佳桦是大法官吴陈镮之女,2021年11月30日她审理另一起侵害配偶权案件时,就依大法官释字791号解释,认为宪法不再保障婚姻制度,转为重视配偶「个人性自主决定权」,不应承认配偶独占式的「配偶权」概念,判元配败诉。而她的父亲吴陈镮则是在上述释字第791号解释中,唯一提出不同意见书、认为通奸罪合宪的大法官。

吴佳桦认为,依照上述释字791号解释,配偶不因婚姻关系而有支配对方意志、性亲密关系自主的权利,且婚姻核心价值非「忠诚义务」,而是情感上的沟通、互信和承诺。

因此不能外遇,实际上是控制配偶内在思想、表意行为、性亲密关系自主决定,也就是宪法保障的思想、言论自由及性自主权。至于本案中王女与林妇丈夫相奸,并无破坏林妇配偶身分,林妇没有理由向王女求偿,因此判她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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