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一名林姓女子丈夫外遇,向王姓小三提告求偿,案经台北地院审理,法官吴佳桦认为,宪法优先保障人民的性自主权,故判败诉。此案别于以往社会通念对于配偶外遇的见解,引起舆论热议,对此,林女也写下4000字,亲自还原诉讼一路以来的心路歷程。

回顾此案,北市一名林姓女子得知丈夫外遇,向王姓小三提告求偿,而台北地院吴佳桦法官认为,宪法优先保障的是人民的性自主权,而非对婚姻家庭制度的保障,本案中王女与林女丈夫相奸,并没有侵害林女身为配偶的身分权,也没有证据显示侵害到其健康权,因此判林妇败诉。

据此,林女写下近4000字心情,还原得知丈夫外遇以来的心路歷程,全是因小三不满被丈夫分手,擅自抢走老公手机,拨电话向她直播争吵过程,而她在通奸罪尚未除罪化前,曾向小三提告相奸罪胜诉,事后附带提起民事求偿,辗转因原审法官休假、调职,才遇上吴佳桦法官。

林女指出,大法官释字791号让通奸除罪化,检察机关建议配偶权受侵害的民眾提出民事求偿,而法官吴佳桦则引用大法官释字791号说宪法不再保障婚姻、配偶权不存在,让她忍不住质疑,「同一条婚姻法、配偶权、宪法第22条、释字791号,都由每一个法官按自由意志的去解释和判决,我们真的在同一个国家依循着同一条法律吗?」

下为林女全文:

〈败诉元配的投书 —— 配偶权存在吗?这一切合理吗?〉

这个故事大致上的形状

只看新闻报导无法瞭解事情的全貌,这件案子的话即使去看了判决书,也只能看到案情的冰山一角,然后很不幸的,我没有了隐私。

网路上的讨论我都尽可能的去看了,我自己也有回覆一些网友的疑问,大部分是为什么不离婚,为什么不告配偶,是不是证据不足,是不是告成刑法了,是不是没请律师。所以我想先叙述一下整个故事大概的经过,也说明一下我走上诉讼这条不归路的原因。

整件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2018年7月底的一个晚上,我接到了先生拨来的whatsapp语音来电,但电话的另一头是他与一名女子争吵的实况直播,女子一直强调他们的婚外情,最后一句话是女方对着我说:「林小姐,妳听到了吧?」然后电话挂断了,整个吵架录音檔还从whatsapp传来给我。

原来是男方想分手,小三不满他安然回归家庭(而且似乎有小四小五的问题),所以把他约到了某地,然后抢下他的手机之后把自己锁在厕所里打电话直播奸情争执内容给我听。直到那天我才知道这桩外遇,而这个录音檔最后成了呈堂证供⋯⋯

几天后我拨电话给小三,她呛我没管好老公,我说我才不管他,他都几岁的人了,最后,她呛我:「我黑白两道都认识!」然后就挂了电话。

看到这里,你有没有觉得很微妙,不让「情人」享有与别人的性自主权的,是小三,觉得妻子应该管好先生的,也是小三。如果吴佳桦法官看到这篇文章的话,请您知悉。

接着,2018年8月,一个脸书假帐号私讯我叙述奸情细节,依先生指认所叙内容,表示应是王小姐的分身帐号,当然我没有去求证。

经过了先投靠妹妹,睡在她家沙发一阵子再试图回家修补婚姻未果的日子,2018年10 月,我正式搬离夫家住所。我特别避开了无保全设备的公寓,找了一个有三个保全出入口的社区大楼,因为从同年3月起我就不断受到对方骚扰,7月中还被盗了图呢(智财官司刑民事诉讼皆判定),我知道她可能有我的行踪资讯,当时我非常担心自己的人身安全,妹妹规定我必需每天至少传一封讯息给她报平安,公司知情的同事也非常关心我每天有没有平安的抵达公司。

2019年2月1日,农历年前,我签字结束十年婚姻。然后才提告。

2019年3月,小三可能不知道我们已经离婚,再度私讯我,留下另一名女子的全名和电话,说该女与前夫关系密切,叫我打电话与该女求证。这太荒谬了,是一个前任小三举报她以为的现任小三的假正义故事吗?

之后她大概差不多收到法院通知了吧,才再也没有联繫我了,我终于获得短暂的安寧,接着开始是无边无际的诉讼。

当时通奸还没除罪化,所以我先提告的是刑事的妨碍家庭,由于我的证据实在太饱满了,别忘了她还自己寄录音来,前夫也二话不说的认罪,所以即使是认定非常困难的刑事通奸案,也于2020年3月毫无悬念的定谳了,于是我依法再附带提出民事赔偿,也就是2022年4月被驳回的这一件。

这边先法普一下,通奸罪的话一告就是一双,前夫有诚赔偿,于是和解,我认为他已经付出足够的代价了。

打官司的期间,友人再告知王小姐还在使用我的其他图片,于是我提出第二次智财权刑事告诉。

我是一个奉公守法的平民老百姓,与王小姐素不相识,只是因为她与我的配偶的婚外情,我就该全然承受她的攻击吗。我受到了小三的侵犯,直到分居,离婚,都还不断受到对方的骚扰及持续的盗图,在这个状况下,不要说配偶权了,我都想问我的人权到底在哪里。我可以继续每天哭泣,任由对方无止尽的欺负,或是坚强起来提告。当时前夫说,「提告吧。」只能提告了,我没有其他选择。

目前总计我对王小姐提出了两次智财权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赔偿一次皆胜诉。提出妨碍家庭刑事诉讼胜诉,附带民事赔偿败诉,现在准备做上诉。

我失去了妻子的身分,也求助谘商和精神科

一开始我只是想制止她的行为,目的不是赔偿,所以两项智财权刑事告诉和一项妨碍家庭刑事告诉,我没有请律师,整个诉讼都是我自己拟诉状自己请假跑开庭,直到2020年底我要出国求学,没办法再跑庭了,所以委托了律师。当时我和律师觉得刑事都判定了,民事诉讼大概也不会有什么争议吧,大概只要出个庭等判决就好。

2021年初开庭时,之前的法官问了我的经济状况开支等等的,感觉案子都快判下来了,不巧法官休产假去了,之后再碰上疫情停庭,然后法官调了职,于是换到了吴佳桦法官。第一庭她就先叫律师解释配偶权,律师觉得莫名其妙法律又不是他定的,但是我们还是准备了一份诉状。这中间我们有发现2021年底吴佳桦法官所判的配偶权不存在案例,但是该案情节轻微,就是牵手和简讯,所以那时我们不特别觉得我们有败诉的可能,毕竟我的案例离谱多了。于是我们除了在诉状中解释了配偶权之外,还强调了此案已刑事判定,不应刑法民法判决不同步,也强调了婚姻中的排他性,并解释我因此失去了妻子的身分(身分权受到侵害),也求助谘商和精神科(健康权受到侵害)但是法官说,我的离婚和健康状况,无法证明与本官司的因果关系。我的婚姻是十年,十年间像大家的婚姻一样有起有落,但连分居都不曾有过,在案发前,我也从来没看过谘商和精神科,所以说,真的那么难判定其中的因果关系吗?

咒骂?私刑?枱面下的揣测?或是我们可以回归体制问题做讨论

关于这个案件,网路上的意见大部分是咒骂法官,或讨论起私法正义,也有对于法官和其大法官父亲之间对通奸除罪化观点上的矛盾的揣测,但是我想讨论的是法律的体制。

我不是法律相关人士,可能还可以称得上是法盲,所以判决下来的时侯,我不断询问的是,法官以宪法释字791来套在民法上做判决,这真的合理吗?宪法第22条内容是「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权利,不妨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宪法之保障。」,「性」字并不存在在此法条中,而且自由的保障还要在不妨害社会秩序的前提之下,所以判决书里的法条长的跟真正的宪法不一样,真的合理吗?可是学法律的人都告诉我,法官本来就可以有自己的看法和见解,法官就是法。

民女我非常讶异,法官本身就是法吗?他们不是执法人员吗?同一条婚姻法、配偶权、宪法第22条、释字791号,都由每一个法官按自由意志的去解释和判决,我们真的在同一个国家依循着同一条法律吗?

大家都说,妳好衰,有够倒楣。自由时报还讨论起六十分之一的吴佳桦法官中签率。我看到2022年4月还有其他的侵害配偶权民事诉讼都判定了,我难道与这些原告都生活在不同时空吗?

人生倒楣的事很多嘛,法国人最会了,这个时侯他们就会来一句C’est la vie来安慰自己。但是,今天我是按着法律的正常框架和徒径走,结果跟赌博一样,要碰运气看法官解释的法条的角度去决定我的判决结果,判决书上的宪法第22条也和真正的条文不完全相同,这真的合理吗?法官的判决过于奔放,但这也是司法体制赋与她奔放的权利,所以我想讨论的其实不是法官个人,而是这个体制,这些,真的合理吗?

现今合法婚姻的权益是什么?宪法真的不再保障婚姻了吗?除了婚姻,我们有没有别的选项,比如欧洲的伴侣制度?

网路上评论的骚动都在说那结婚要干嘛,但也有人说我们可以往开放的两性关系前进了,就像法官也谈到放眼民主诸国的婚姻制度。我也乐见台湾往更开放多元的社会前进。但是现在我们的婚姻法并不在这个开放的框架之下,而且,欧洲这些开放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是有配套措施的,比如欧洲都有伴侣法,在法国叫PACS(Pacte civil de solidarité民事互助契约),在比利时的话是同居法(cohabitation légale),这个同居法在其中一方与第三人结婚时就会自动失效。所以身为台湾人的我们,如果想要更开放的伴侣法,我们是不是应该朝着立法,或是清楚的解释现有的婚姻法来决定,如果如吴佳桦法官在判决书说的,791号解释足见我国宪法规范已不再强调婚姻与家庭之制度性保障功能,或是配偶权真的不存在,是一个清楚明确的规范,那我也不用花时间金钱打官司了,毕竟当初我提告是为了制止对方的骚扰,我没有打官司这个嗜好呀⋯⋯

所以说如果我再婚,我会有与配偶以外的人交配的性自主权吗?

网路上的另一片哗然则大概是在讨论自己的肉体使用权限了吧,说真的我看到判决也有一种:「欵这是真的吗?性自主权真的优于配偶权吗?」那婚姻里有性自主权你早说啊~早知道我就不用在我的十年婚姻里放弃其他的交配机会了。那些还在婚姻里的或即将踏入婚姻的人应该都像我一样迷惘。对那些正在经歷配偶外遇的夫妻们,他们该「依法」採取任何行动吗?如果我们的法律那么模糊的话,到底该怎么採取行动。还有,如果我再婚了,依法来说,我就可以不用对配偶忠诚了吗?

法律不能保障婚姻幸福,事实上,没有事情能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标准,因为道德无法量化所以我们有了司法。在那个我根本没去抓奸,还一直被小三纠缠的当下,司法是我唯一能求助的选项。但到了最后法院告诉我,法律无法保障婚姻幸福。失婚的我懂,我相信任何在婚姻里的人也都懂,事实上,没有任何事情可以保障婚姻幸福。但是现在的状况就好像,妳在路上被陌生人捅了一刀,妳没死但剩下半条命,然后妳告上法院,结果法院说,well,我法院不保障妳出入平安喔。你告厂商倒帐,结果法院说,欵我无法保障你业绩长红。

法律从来就不是拿来保障好人的,它不能保障你婚姻幸福,也不能保障你不被捅刀,不被性侵,不被酒醉驾驶撞上,不被诈骗集团骗走毕生积蓄,它只是拿来告知罪犯所犯的错误,以及让受害人得到金钱赔偿而己,而这些赔偿,即使再多也都弥补不了受害人的即将带着一辈子的伤痛。司法不能,私法也不能。

通奸除罪化之后,司法机关建议民眾提出民事赔偿

「婚姻忠诚遭侵害的一方,可以配偶权受害为由,提起民法第184条侵权行为损害赔偿之民事诉讼,况且民事事件的举证程度不像刑事案件要求较高,所以比较容易获得胜诉判决。」——截自高等检察署网页。

所以配偶权的三个字活生生的写在司法机关的网页中,请问它的存在还是个问号吗?高等检察署建立了网页为大眾说明释字791号,然后建议民眾以配偶权受害为由提起民事诉讼,结果到了民事庭,法官引用同一条释字791号,说宪法不再保障婚姻,配偶权不存在。

这,逻辑合理吗?

司法可以判我输,但是请用清楚确切的法条依据及逻辑说服我,以及社会大眾。

全文由 臺湾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诉字第2122号民事判决 原告撰写。

#法官 #吴佳桦 #配偶权 #性自主权 #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