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传出立院三读放宽双重国籍国民可任公职,引发部分民眾误解;铨叙部澄清,这次公务人员任用法修正,仅是因应极少数国家,如阿根廷,因法令限制不准许放弃国籍而无法担任公职者,为保障宪法第18条所定人民服公职权利而修正,并非「全面开放」双重国籍人员得担任公职。
铨叙部表示,现行任用法第28条第1项第2款规定,具中华民国国籍兼具外国国籍者,不得任用为公务人员。昨天立法院三读通过之条文,规定双重国籍人员因外国法律以致无法放弃该外国籍及取得证明文件,如已于到职前办理放弃外国国籍,且经外交部查证属实,仍得任用为公务人员,并以担任不涉及国安、国家机密之机关及职务为限,因此并非全面开放双重国籍人员可以担任公务人员。
铨叙部强调,这项修正仅适用于极少数国家的特殊情形,并未改变现行既有「公务人员不得兼具外国国籍」的政策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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