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吴姓男子在新北市淡水区沙崙路前,开车踩踏油门前行,拖曳站在驾驶座门旁之警员并衝撞路边5辆机车,台湾高等法院维持一审认定,考量他当庭向警员表示歉意,已见悔意,依驾驶动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务执行罪判刑6月,可易科罚金。可上诉。
吴男去年9月16日下午2点多,在新北市淡水区沙崙路前,欲驾驶车辆离去时,经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警员发觉,他是士林地方检察署之拘提对象,乃向其表明警员身分,并直接控制于车辆(未熄火之停车檔状态)驾驶座上,等待支援警力到场协助带返。
吴男趁警员不注意之际,转换前进檔并踩踏油门前行,拖曳站在驾驶座门旁之警员并衝撞路边5辆机车,嗣经支援警力到场,才顺利逮捕。
一审士林地方法院及二审高院斥责吴男对员警施以强暴手段,漠视国家公权力,影响公务顺利执行,但考量他终能坦承犯行,当庭向警员表示歉意,已见悔意,判处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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