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前王姓男子经营地下工厂,向台北市摊商拿取猪头皮后,将融化的沥青沾附于猪头皮,将沥青与毛髮一併拔除后去除剩余物质,包装后送回摊商贩售,台湾高等法院考量王男坦承犯行,依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判刑1年6月,缓刑4年,缴公库60万元,提供义务劳务200小时。可上诉。

王在2017年至2018年购买沥青数颗后,指示翁姓员工到台北市万华区环南市场及新北市三重区摊商住处,以每片猪头皮20元至25元不等之费用,向猪肉摊商拿取未完成脱毛程序之猪头皮,载运至工厂内。

王男等人将沥青切块放入铁锅内加热,将融化之沥青接触猪头皮后放置在水槽冷却,再将沥青与沾附之毛髮一併剥除,嗣用刀及瓦斯喷枪去除残毛及沥青,再将之置入脱毛机去除剩余物质,以此方式将沥青接触于猪头皮上。

待加工完成并包装后,再由翁姓员工运送给不知情之摊商,并透过这些摊商贩卖给消费者,王男每月平均获利20万元总计获利约2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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