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一家礼仪公司占用国有土地,财政部国有财产署中区分署提告请求拆屋还地,台湾高等法院判令该公司拆除地上物及水泥路,且须给付赔偿费用及租金等,可上诉。
财政部国有财产署中区分署主张,这家公司无权占用土地搭建地上物并铺设水泥路,受有免缴租金之不当得利,致其受损害等情,依民法第767条及第179条规定,诉请拆屋还地及给付相当租金之不当得利。
高院认为,该公司无权占有土地供礼仪企业社营业使用,且国有财产署中区分署起迄今已近2年,斟酌该公司应有充分时间另寻其他处所,其抗辩要酌定履行期间,无可取,判决该公司须拆屋还地,且给付相当租金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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