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劳动基准法规定,「劳动基准法」第30条、第30条之1(变形工时)、第32条(加班)、第34条(轮班)及第36条(七休一)等应经工会同意,如事业单位无工会者,经劳资会议同意规定,但有部分超微型事业单位虽然已徵得劳工同意,但却因为未有劳资会议受罚,劳动部放宽雇用劳工人数在3人以下、推估约有25万家企业、占全台56万家事业单位逾1/3的超微型事业单位,只要徵得个别劳工同意者,视为经劳资会议同意。
据统计,2019年至今约有13家3人以下的超微型事业单位因为拿不出劳资会议同意加班遭开罚,劳动部条件司司长黄维琛表示,过去曾传出有如手摇饮、药局等员工甚少的单位,有给足加班费、也符合加班时数,但却因为未开劳资会议遭开罚等案例。
黄维琛说,希望劳检员的检查重点放在加班费有无给足,工时是否符合法规规定,不希望把大炮拿来打小型事单位。
但是否召开劳资会议并无罚责,是否会让劳资会议普及率下降?「只要适用劳基法仍应召开劳资会议」,劳动部劳动关系司副司长黄琦雅说,劳资会议不只有放宽工时等议题,还可以讨论职业安全卫生等,将会持续宣导或辅导事业单位定期召开劳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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