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姓女子去年与丈夫丁姓男子,因丁母所遗「手尾钱」遗失事发生口角后,陈女将2岁10个月的幼女带到海边,走入海中后,造成被害女童溺水窒息而死亡,最高法院驳回陈的上诉,依故意对儿童犯杀人罪将陈判处有期徒刑13年,全案定谳。
去年1月22日晚间,陈女与丁男口角而心情低落,25日下午3点多,她独自带被害女童外出,26日上午10点多,她在苗栗县通霄镇白沙屯附近海岸边,带着被害女童一同自海边走入海中,导致陈女及被害女童均遭海浪冲倒,跌落海水中,再经海浪推送回海边。
被害女童因此溺水窒息,陈女见状便将被害女童抱回堤防附近某处凉亭内,但未予以急救或向旁人求援,亦未及时通知丁男等家属,被害女童终因溺水窒息而死亡。
一审及二审考量陈女带被害女童一同自海边走入海中,造成被害女童溺水身亡,无理剥夺被害女童之宝贵生命,严重违背儿童权利公约保障儿少生存权之意旨,考量案发后她已获得丁男的原谅,将陈女判刑13年,陈提上诉,遭最高法院驳回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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