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4年开设房产代销公司的张姓老板,与旗下两名员工涉嫌以人头前手充数,抬高预售屋销售价格而从中赚取高达450万价差,让两名女子受骗,遭受鉅额损失,且案发后3名被告矢口否认犯罪,新竹地检署认定犯后态度不佳,迄今未与两名被害人和解等一切情状,在侦查终结后,依刑法加重诈欺罪提起公诉,请求法院从重量刑。
张姓老板在2014年间在竹北开设一家房产代销公司,邀请另一名张姓男子担任房仲开发人员、锺姓男子担任房仲销售人员。3人在2014年5月,由锺姓销售向秦女推销位在苗栗竹南的3间店面预售屋建案,但3人却谎称预售屋尚有前手,若要购买的话,需支付每户100万让渡金。
秦女在该月底与张姓老板所属房产公司签订要约书、不动产买卖意愿书及买方给付服务费承诺书,并交付面额328万元的支票给张姓开发人员以及锺男。实际上支票却存入张姓老板户头后兑现,扣除支出相关费用后,3人诈得300万元平分。
遭诈的还不只秦女,在同年3月,张姓开发人员与锺男向林女推销竹南镇预售物建案,并谎预售屋是称张姓老板的地主保留户,若要购买须先支付地主保留户款150万元。信以为真的林女便签订买卖合约书,并交付面额150万元的支票给锺男转交地主,但实际上却存入张姓老板帐户提示兑现,以此方式诈得 150万元平分。
新竹地检署调查后,认为张姓老板与张姓开发人员、锺姓房仲3人所为已犯刑法第339条之4第1项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诈欺(即加重诈欺)罪嫌,依一罪一罚的刑罚规定,分论併罚,另全案犯罪所得450万元,依法应予没收。
检察官审酌被告3人从事房屋代销业,收取房屋仲介服务费用属情理之常,本应告知收费方式,获致买卖双方同意后收取,但3人竟意图为自己不法所有,连续虚构让渡金及地主保留户款等节,致使秦女、林女均信以为真并因此遭受鉅额损失,兼衡被告3人饰词否认犯罪,犯后态度不佳,迄今未与秦女、林女达成和解等一切情状,请求法院从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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