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担任台北县议员的蔡宪辉收贿45万元后,贩卖「议员用牋」给宏杰集团,让对方向县府诈骗统筹分配款,最高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台湾高等法院更四审认定,依职务上行为收受贿赂罪,将蔡判刑3年8月,褫夺公权3年,未扣案所得45万元没收,全案定谳。
同案被告前议员林重诚,高院更四审因罪证不足,判决他无罪,因妥速审判法规定无法上诉,已确定。
这起案件导因,1996年当时议员可动支补助款额度以补助县辖区各学校及单位,蔡宪辉时任议员,明知台北县政府编列预算给予每位县议员每年固定额度之地方建设配合款、统筹分配款,不得使用于私人用途,竟以此向宏杰关系企业负责人林永青(另案审理)收贿。
林在蔡宪辉服务处向其表示,若其同意交付空白议员牋单(由蔡宪辉先于牋单上签名或盖章,其他栏位空白),供林永青所属宏杰关系企业自行寻找受补助单位使用其议员补助款,林永青同意交付议员补助款金额之3成现金贿赂给蔡宪辉。
蔡宪辉即先后于1996年10月30日、11月26日,连续签立补助金额100万元、50万元之空白议员牋单交予林永青,林永青则将3成现金即30万元、15万元交予蔡宪辉,蔡宪辉因而取得合计45万元之贿款。
林永青取得空白牋单后,自行或交由宏杰关系企业内部员工陆续向学校、团体招揽採购案,并于空白牋单填载受补助对象、项目、金额后送交臺北县议会、臺北县政府审核后核拨补助经费。
高院更四审斥责蔡宪辉牟不法私利,罔顾选民付托收受贿款,所为玷污公务员之纯洁、真实性,悖离人民付托,实为不该,且他犯后否认犯行,但考量本案自第一审繫属日起已逾8年,依刑事妥速审判法规定减轻其刑后,判刑3年8月,最高法院驳回上诉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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