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前法官陈鸿斌因强吻、性骚扰法官助理,2度再审后,遭判决免除法官职务,但他不服司法院回復派他任台北地院司法事务官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驳回后,他提上诉,最高行政法院认为司法院的人事派令处分是否合法,有待调查,判决废弃发回更审。
司法院职务法庭2016年判决陈鸿斌免除法官职务,转任法官以外职务之惩戒处分,司法院派陈到台北地院任司法事务官,但他在惩戒处分判决宣示后,2016年10月25日自愿退休生效,且因不服人事派令及惩戒,提起再审。
2018年职务法庭判决废弃惩戒处分判决,并改判陈罚款,其数额为任职时最后月俸给总额1年,司法院撤销派陈担任司法事务官的事派,后来监察院不服第1次再审判决,提起再审,经职务法庭再审判决将第1次再审判决废弃,并驳回陈的再审之诉。
司法院依第2次再审判决意旨,恢復派他当司法事务官的人事派令之效力,陈不服处分,提起行政诉讼,但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驳回,他提起上诉。
最高行政法院审理后认为,司法院2019年3月13日将2018年函注销,恢復人事派令(2016年10月20日派代陈男任台北地院司法事务官)的效力,其作成处分的依据为何?攸关原处分的合法性判断,为本件重要待调查事项。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原审本应依职权予以阐明并调查厘清,予两造充分辩论及陈述意见的机会,原审未予调查厘清,亦未说明理由,原判决有判决不备理由的违法,因本件事证尚有未明,因此将原判决废弃,发回更为适法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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