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一名施姓男子,透过脸书认识当时年仅11岁女童小萱(化名),竟以当男女朋友为由,要求要履行女朋友的义务,前年(110年)12月相约在文具店,要求小萱配合到店内监视器拍摄死角,隔着小萱的衣服袭胸摸下体,猥亵行为共3次。去年5月到去年7月期间,又在文具店内摸胸及下体,甚至指侵得逞共3次。
施男后来更加大胆,去年7月22日下午,到小萱家发生性行为1次,7月28日再度到小萱家要发生性行为时,却被小萱父母返家撞见,才未得逞。
新北地院今年6月依法判刑,应执行有期徒刑4年6月。小萱父母还对施男提出抚慰金求偿,请求施男赔偿小萱1000万、小萱父亲及母亲各别赔偿800万元。
法官审酌,小萱于事发时为未满14岁之少女,身心发育未臻成熟,性知识及智虑浅薄,施男仅为满足个人性欲,竟利用见面之机会,以男女朋友为由之方式,多次与小萱发生猥亵、性交行为,严重戕害身心健康及正确性观念之发展。小萱父母也因此须付出更多心力照顾丙 ,精神亦备受煎熬。
法官日前依法判决,认精神慰抚金分别赔偿小萱80万元、小萱父亲40万元、小萱母亲40万元为适当。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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