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义一名19岁男子(A男),去年(111年)5月透过友人认识15岁少女(A女),直到去年11月时,进一步发展为男女朋友,2人感情十分火热,在A男住处陆续至少发生10次性行为。A女父母得知后提告,A男遭判刑应执行有期徒刑7月。A女及其父母也提告请求民事赔偿共250万元。
法院审理时,法官认,A男所为虽无违A女意愿,但A女当时未满16岁,身心发育尚未健全,性自主及判断能力未臻成熟,未达足以诚挚同意之心智状态,故A男属故意侵害A女之身体、贞操权,恐致性观念之偏差,及不当干扰其身心发展,A女也因此精神上受有相当痛苦。
A女父母有保护、教养等的权利义务,A男所为,侵害A女父母因身分关系所生之保护、教养子女,以维其身心健全成长之亲权,且A女因此事故,人格成长受严重影响,父母须付出更多心力照顾,除需陪同面对身心痛苦,更需随时协助、扶持、辅导,避免日后两性观念或两性关系有所偏差,增加精神上负担。
法官日前依法判决,A男应分别赔偿A女、A女之母、A男之,各20万元、10万元、10万元为适当。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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