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1名30岁从事科技业的吴姓男子,因工作压力过大竟陆续偷窥拍女同事如厕,女同事查觉有异向上通报,经调阅监视器后启动内部调查并报警处理后,法院依窥视他人非公开之活动罪,女同事和解撤告,事后双方已调解成立,吴男并付讫和解金,法官判决全案公诉不受理。
判决书指出,吴男是科技公司资深工程师(已遭解雇),因工作压力过大,竟利用工具窥视他人非公开活动,趁女同事进入女厕并褪去衣裤之际,利用行动电话拍摄女同事非公开之如厕活动。女同事惊觉受害,向公司主管反映,经调阅监视器录影画面及启动内部调查程序后报警处理,始查悉上情。
法官审酌,被告无故持行动电话以开启照相镜头的方式,偷窥告诉人如厕,侵害告诉人隐私,造成告诉人心理受创;復考量被告犯后已坦承犯行,且表达愿与告诉人洽谈和解之意,女同事同意和解撤告,事后双方已调解成立,吴男并付讫和解金,被害人乃具状撤回告诉,法官判决全案公诉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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