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义华姓男子4年前因与陈姓女友争执,竟殴打或脚踢陈女的会阴部及腹部,导致她腹部钝伤併脾臟破裂,造成急性大出血死亡,最高法院考量华男未与死者家属达成和解,没有悔意,依伤害致人于死罪判刑11年定谳。

华姓男子与陈姓女子是男女朋友关系,2020年4月15日前几天他在陈女居所因故与她发生争执,心生不满,竟徒手殴打或脚踢陈之会阴部及腹部,致她受有腹腔出血及左上腹钝伤合併脾臟挫裂伤及腹腔大出血。

后来,华男骑机车搭载陈女离去,期间她因伤势持续出血终至休克,经华男发觉并多次叫唤不醒后,2020年4月15日下午前往附近脚踏车店求救,经该店老板委由大女儿报警处理,经警据报前往,发觉陈女躺卧在地,身体僵硬已无生命迹象。

陈女当时未穿鞋子、四肢、头颈无明显外伤,惟肚子、会阴处有瘀伤,经法医解剖后分许解剖鑑定后,发现陈女是因脾臟遭人攻击,导致腹部钝伤併脾臟破裂,造成急性大出血,形成低容积性休克死亡,检方查出华男行凶。

一审及二审考量华男与被害人间原属具有一定亲密关系之男女朋友关系,利用被害人对其信任与亲近程度,仅因细故,即以拳头或拳脚殴打被害人,致被害人脾臟破裂后,未能及时就医而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歷审认定,华男施暴程度严重,且犯后仍饰词否认犯行,迄今亦未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难谓有所悔意,惟念他见被害人倒地不起,曾托人拨打电话报案求救,尚未完全泯灭人性,依伤害致死罪判刑10年,华男不服提上诉,最高法院驳回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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