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国(化名)被孩子指控,当年他是在大陆出生,约1岁的时候来台生活,但是在1年多之后,父亲竟然就离家出走,自此未曾支付过扶养费用,他都仰赖母亲独自照顾扶养,直到2016年父母亲协议离婚,父亲也未曾探视声他或给付扶养费,因此依法请求免除对父亲的扶养义务。
法院审理,2010年1月29日施行的民法第1118条之1规定,扶养义务从「绝对义务」改为「相对义务」,赋予法院得斟酌扶养本质,兼顾受扶养权利者及负扶养义务者之权益,依个案弹性调整减轻或免除扶养义务。
法官认,孩子的母亲到庭证称其所说属实,而阿国则是并未到庭争执,堪认阿国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且已达情节重大之程度。因此,阿国孩子依民法第1118条之1第2项规定,请求免除所负之扶养义务,当属有据,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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