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岁的黄姓妇人 30多年前离婚后改嫁,但她因现任丈夫是中低收入户,经济状况难以扶养她,本身也没有工作能力更无积蓄,无法支付每月生活费用,因而不能维持生活。因而依据其居住所在县市每月所需生活费1.6万元为标准,向法院诉请与前夫所生的2名儿子平均负担。
法院审理,法官调阅黄妇的税务所的财产资料显示,她2022年所得为0 元,加上无工作能力,导致不能维持生活,因此依法得请求2名儿子给付扶养费。
而黄妇的2名儿子经法院合法通知,并未到场或委任代理人表示意见,也没提出书状声明或陈述。但黄妇自己也向法官坦承,她在2名儿子还在读国小时就离婚,至今已经30多年,期间并未与孩子们见面,她确实从未尽到扶养义务。
法官审酌,黄妇离婚时,2名儿子当时年幼,黄妇就未尽扶养义务,并已达到情节重大之程度。日前依法判决,2名儿子对黄妇之扶养义务应予免除,因此黄妇请求他们应按月各给付扶养费8000元,为无理由,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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