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国(化名)被2名孩子指控,他们自幼皆由母亲照顾、扶养,反观父亲长期无业,酒后对他们及母亲家暴,导致他们被社会局安置于寄养家庭。另外,父母亲在2017年离婚后,父亲也仍然没有支付他们扶养费用,因此他们依法声请免除对父亲之扶养义务。
法院审理,阿国表示,他现在因为身体状况不佳,无法再打零工赚钱养活自己,他也确实未曾扶养过2个孩子,而且曾在吸毒、酒后对他们母子3人施暴,对2为孩子的声请并无意见。
法官考量,民法第1118条之1规定,在2010年1月29日施行后,扶养义务从「绝对义务」改为「相对义务」,赋予法院得斟酌扶养本质,兼顾受扶养权利者及负扶养义务者之权益,依个案弹性调整减轻或免除扶养义务。
法官审酌,2名孩子的母亲到庭作证时,证明他们所说属实,孩子的父亲阿国也坦认不讳,堪认阿国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且已达情节重大之程度。从日前依法宣判,2名孩子依民法第1118条之1第2项规定,请求免除对阿国所负之扶养义务,当属有据,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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