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修法,明定主管机关可公布10年内第2次酒驾累犯者的姓名、照片。国民党立委叶元之也提案修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要求公布判决确定且具再犯之虞者之性犯罪者姓名与照片,提高社会透明度与增加社会监督力量。此案已排入议程,预计今日一读付委审查。

叶元之提案指出,目前我国的性犯罪者名单登记制度仅限于司法和执法机构内部,未对社会公眾公开,无法有效阻止性犯罪者重犯,也无法让民眾提前预防潜在的危险。国外多个先进国家已经实施

性犯罪者名单公开制度,并证明了此制度在预防犯罪和保护社会安全方面的有效性。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52条现行条文仅规定,被告或判决有罪确定之加害人逃亡、藏匿经通缉者,该管警察机关得将其身分相关资讯刊载于机关网站、报纸或以其他方法公开之。但叶元之认为,因法条是用「得」而非「应」,现行警察机关皆无公开加害人相关资讯,故其修法改也将得改为应,避免逃亡中之连续性侵害加害人造成社会更大损失。

另外再公布照片的对象上,叶元之也修法加入「加害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项所定各款事由之一其情状足认有再犯之虞时」的条件,意指未来性侵害犯罪者经认定有再犯之虞时,也须公布照片及身分资讯。

叶元之认为,我国现行的性犯罪者名单登记制度,仅限于司法和执法机构内部,未对社会公眾公开,导致民眾无法获得必要的资讯来保护自己和家人。 此外,地方政府在执行性犯罪防治政策方面存在差异,无法以更积极的态度处置。因此期盼修法能够提升社会整体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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