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一名朱姓男子,今年4月23日上午8时57分在某超商内,竟趁A女专注于货架前选购物品之际,出于性骚扰之意,故意走到A女身后,以手连续拍打其臀部两次。A女随即察觉异常,事后向警方报案,警方调阅监视器确认案情后,锁定朱男涉案。
经警方通知到案,朱男对自身行为坦承不讳,其供词与A女陈述一致,加上监视器录影翻拍照片4张及比对照片1张,证据明确,显示朱男涉案无误。
法院审理时认为,朱男为满足私欲,利用被害人不及反应之际,以拍打臀部方式骚扰,严重侵害他人身体自主权,并给A女带来心理阴影。审酌朱男至今未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也未有具体补偿行为,考量其无前科、犯后态度坦然,最终依意图性骚扰罪,乘人不及抗拒而为触摸其臀部之行为,判处拘役30日,可易科罚金,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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