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人小萱(化名)身为1个孩子的母亲,她因罹患心臟重大疾病,领有重度身心障碍证明,由于已无谋生能力,仅能仰赖低收入等补助度日,无其他财产、积蓄,确有不能维持生活之情形,因此参酌所在县市平均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费,请求孩子按月给付1.6万元扶养费,直到她的死亡之日止。
法院审理,小萱的孩子指控,母亲自从他出生以来,就未善尽扶养义务,并且离家在外居住,将她交由祖父母照顾。而且母亲在他1岁多时,就与父亲离婚,也明确表示不想回家,不要照顾他,也未曾支付任何扶养费,因此他与母亲形同陌生人。
法官考量,小萱现年仅40岁,因罹患心臟疾病,领有重度身心障碍证明,现在已无谋生能力,除了领有低收入户、身障生活等社会福利补助,每月共15944元外,并无所得,名下也无其他财产,堪认确属已不能维持生活之人。
小萱的前夫到庭证称,孩子出生几个月后,小萱便离家出走,大约半年以上之后,他就请小萱回来办理离婚,并约定孩子的监护权由他单独行使。小萱没有负担过孩子的扶养费,当时有口头约定小萱每个月分担5000元,但是都没有给过。
法官审酌,小萱身为人母,在孩子出生后数月起至成年之际,均未尽扶养义务,在成长过程中也缺乏照顾,无正当理由就全然未尽扶养义务,并且情节重大。日前依法宣判,孩子请求免除对小萱之扶养义务,洵属有据,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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