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小萱对母亲欢欢(均化名)做出控诉,母亲在她还很年幼时,就已经与父亲离婚,因此在她年幼时期,就是交由奶奶照顾扶养长大,而且母亲自从离婚后,就没有给过给她扶养费用,双方已逾数十年未有任何联繫,母女情感早就疏离,因此向法院声请免除对母亲之扶养义务。
法院审理,法官认,欢欢与小萱是母女关系,欢欢是小萱的一亲等直系血亲尊亲属,小萱对于欢欢负有法定扶养义务。而依据税务财产所得资料显示,欢欢在2023年全无所得收入,且于今(2024)年1月迄今,经由社会局庇护中,堪认欢欢已达不能维持生活之程度,有受小萱扶养之需要。
法官考量,小萱主张欢欢欢在她未成年时,就已未尽扶养义务,欢欢对此并不争执,双方同意由法官裁定免除小萱对欢欢之扶养义务。法官审酌,欢欢当年在离婚后,即未照顾、扶养小萱。而小萱目前从事打零工,月收入仅1.7万元,已婚育有4名子女,需负担家计,小萱已无余力支付母亲生活所需之相关费用。
法官认为,欢欢当年无正当理由对小萱未尽扶养义务,其情节已达重大之程度。日前依法宣判,小萱请求免除对欢欢之扶养义务,核与民法第1118条之1第2项之规定相符,为有理由,应予准许。
发表意见
中时新闻网对留言系统使用者发布的文字、图片或檔案保有片面修改或移除的权利。当使用者使用本网站留言服务时,表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了解,且同意配合下述规定:
违反上述规定者,中时新闻网有权删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锁帐号!请使用者在发言前,务必先阅读留言板规则,谢谢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