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国(化名)被孩子控诉,在他出生不久后母亲离家未归,他与父亲及其家人同住,但由奶奶、姑姑等人实际照顾及支应花费,父亲未曾照顾及给钱,还因吸毒及窃盗长时间在监服刑。父亲虽在他国三时出狱后短暂同住,但仍恶性不改,更要胁他去向邻居借钱供花用。不满父亲未尽人父之责,愤而诉请免除扶养义务。

法院审理,阿国的孩子指控,当年还好有表姊为了保护他,就在他国中毕业后,便将他接去同住并扶养,他也从自高中一年级开始打工赚钱。父亲则未曾实际扶养过他,对他未尽扶养义务且情节重大,因此声请准予免除他对父亲之扶养义务。

阿国则是表示,对于孩子所述,他并没有意见,在孩子的母亲母亲怀孕时,是由他的母亲照顾,而他当时就在外面四处居住,只是他在2年前中风,因而无法正常工作,名下虽有一土地,但是持分5分之1,大约1坪,且和兄弟是共有的状态,同意免除孩子对他的扶养义务。

法官调阅税务财产所得资料显示,阿国近3年所得分别32万0554元、12万7,334元、11万5,627元,名下有一笔土地与他人公同共有,面积仅5.95平方公尺。而阿国现因身心障碍导致无法自理生活,经社会局安置在护理之家,每月费用为36000元,足认阿国已不能维持生活。

法官审酌,阿国在孩子未成年之前,依法本即负有保护教养之扶养义务,同住期间却因染上吸毒恶习,无视稚龄孩子受扶养之需求,而未实际照顾,也未给付扶养费,更曾因缺钱花用而要胁孩子前往与他人借钱供其花用,无正当理由而未尽扶养义务。日前依法宣判,阿国的孩子主张免除扶养义务,为有理由,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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