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部一名邱姓化学原料批发商意外猝逝,妻子于他死亡隔天至ATM领走户头472万,并花费273万,让拥有遗产继承权的婆婆心生不满,愤而怒控媳妇诈领遗产求偿民事损害赔偿。法院审理,判媳妇须付婆婆273万。
邱母主张,儿子于2021年11月死亡,媳妇当时已就儿子的遗产抛弃继承,而她则成为儿子唯一继承人。不过儿子死后翌日,媳妇却从儿子的银行帐户转走450万、提领现金22万,侵占她原本应该继承的遗产;扣除媳妇已返还的198万5081元,仍剩273万4919元未还,因此依民法第184条1项《法律关系》提起诉讼。
媳妇辩解,她领取的472万,是用于支付丈夫丧葬费43万9980、灵骨塔位费用35万、宜兰县冬山乡农会贷款6万5千元、宜兰县五结乡不动产贷款7万5千元、丈夫欠下的工程债款30万元,以及丈夫作为要保人及被保险人的住宅火灾保险费2533元,于2020年的综合所得税为150万2406元,共花费273万4919元帮婆婆偿还继承债务。
媳妇说,她挪用丈夫遗产是为了清偿丈夫的债务,财产总额并未减少,剩余198万5081元也在2022年12月间匯款归还,应不构成侵权行为。
儘管婆婆强调,媳妇支付的费用全是侵占儿子的遗产,并非真的还债,甚至挪用遗产前并未提前告知,无法依无因管理的规定提出请求。
法院审理,经查发现媳妇挪用丈夫的遗产是为了支付丧葬费、保险费及清偿债务,但依法律规定,邱男死后的遗产为全体继承人公同共有,因此媳妇提领472万主观上已属故意侵占婆婆的继承遗产、侵害婆婆权利,认为媳妇应就婆婆所受损害,负损害赔偿责任。
至于婆婆控诉「媳妇未出钱」却挪用遗产支付部分,法官则认,既然媳妇支付丈夫邱男丧葬、塔位费用,且偿还丈夫生前欠下的债款,向遗产继承人的婆婆请求自属有据,而媳妇依不当得利法律关系向婆婆请求返还273万余元,应属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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