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国与大陆女子小萱(均化名)2004年结婚,并约定小萱来台共同生活。不料,小萱抵台后不到2个月,竟然就无故离家,弃家庭与阿国不顾,并且至今未归已经20年。阿国不满婚姻关系有名无实,双方长期失联,他也因此感到心力憔悴、悲痛欲绝,愤而依法诉请判决离婚。
法院审理,小萱经法院合法通知,未于言词辩论期日到场,也未提出书状作声明或陈述。法官考量,小萱在离家隔年就出境台湾,迄今没有再度入境的纪录,已逾18年未曾再入境,足认小萱主观上无意经营维持婚姻。
法官审酌,阿国与小萱长期分居,客观上因为长期分离,已难期待有继续经营夫妻共同生活的可能,双方的婚姻仅存形式而无实质,任何人处于同一情况下,都将丧失维持婚姻的意愿。
法官认,小萱所为,已构成难以维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并且此项重大事由并无证据显示仅可归责于阿国。日前依法宣判,阿国依民法第1052条第2项,诉请判决离婚,为有理由,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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