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国与大陆女子小萱(均化名)在2003结婚,没想到,婚后小萱就自行外出工作,双方从未共同生活,而且小萱曾在10年前表示,她要返回大陆后,迄今未再入境台湾并且去向不明。不满双方并无联络或互动,21年都未共同生活,因此依法请求判决双方离婚。
法院审理,小萱经合法通知,未于言词辩论期日到场,也未提出书状声明或陈述。法官考量,双方在2003年9月在台湾办结婚登记,并经向移民署函询得知,小萱因为在台逾期居留,于2012年4月出境,并不予许可入境1年,现在已逾管制期间,但小萱迄今未有再度入境纪录。
法官认,双方结婚后就未曾共同生活,后来小萱也因逾期居留,遭到内政部移民署处分禁止入境1年,但禁止入境期间届满后,小萱并未返台,与阿国也未再见面或联络,也没有良好互动,堪认2人均无维持婚姻的意愿。
法官审酌,阿国与小萱婚姻已生严重破绽,并已达于任何人处于同一情境,均将丧失继续维持婚姻意愿之程度,是堪认确有难以维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且可归责于小萱。日前依法宣判,阿国诉请判决离婚,自属有据,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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