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义县水上分局去年发生曾姓通缉犯脱逃数日后再被逮捕回笼,曾嫌逃亡期间由刘姓友人开车载他到台南、南投、彰化等地躲藏,最后在彰化一家民间落网,嘉义地方法院依藏匿人犯罪,判决刘男3月徒刑,得易科罚金。可上诉。
嘉义县水上警分局去年8月13日逮捕涉嫌毒品、偷窃案的43岁曾姓通缉犯回警分局调查,中午时员警解开曾嫌的手铐,让曾嫌方便曾嫌吃便当,但曾嫌却趁机直接从分局后门脱逃,并闯入距离分局约200、300公尺处的民宅,偷走金饰,并开走屋主的宾士车逃逸,后来将宾士车弃置于中埔乡公馆一带。
警方专案小组查访多日,全面追缉、调阅监视器画面,发现曾嫌由刘姓男子开黑色自小客车接应,忽南忽北大逃亡,且不断换装、变换交通工具,制造断点,躲避警方查缉,直到18日上午警方在彰化县芬园乡彰南路「快乐宿」民宿逮捕曾嫌及刘嫌。
判决书指出,曾嫌逃亡期间,由刘嫌出面安排住宿地点、支付住宿费用及外出购买生活用品,以此方式藏匿曾嫌,刘嫌坦承犯行。
法官审理认为,刘嫌明知曾嫌是犯嫌、且遭警方逮捕后脱逃,却因曾嫌央求而协助隐匿,损及国家公权力行使,行为实非可取,但审酌刘嫌犯后坦承犯行,犯罪手段尚属平和,藏匿人犯期间,也无其他不法犯行,依藏匿人犯罪判处刘男3月徒刑,如易科罚金,以1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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